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2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5 号)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公开发行 245 万张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5,0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 4,150,943.40 元(不含税)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 240,849,056.60 元。另减除保荐费、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用、证券登记费用及摇号公证费用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2,527,482.14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8,321,574.46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月 14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
10 号”《验证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变更部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存放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剩余全部募集资金(包含利息)变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专项存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具体事宜。
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募集资金账
户(账号:3371020210120100185015)余额 156,519,711.24 元划转至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405245484999)并完成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与保荐机构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3 月 3 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 专户账号 专户金额 对应募集资金
号 开户银行 (万元) 投资项目
浙江锋龙电气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年产325万套液
1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虞支行 405245484999 0 压零部件项目
三、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丙方为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05245484999,截止 2021 年 3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年产 325 万套液压零部件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继亮、何泉成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与保荐工作全部完
结之日孰晚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