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6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董事李中、监事卢国华、高级管理人员雷德友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本公司股份1,203,18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35%)的董事李中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2月1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00,7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34%);
持本公司股份1,203,18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35%)的监事、监事会主席卢国华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2月1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00,7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34%);
持本公司股份1,203,18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35%)的副总经理雷德友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19年8月2日至2020年2月1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00,7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34%)。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李中 1,203,180 1.35%
卢国华 1,203,180 1.35%
雷德友 1,203,180 1.3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 拟减持 占公司总股
股份来源 数量 减持期间 价格区间
名称 原因 本的比例
根据减持时的
本公告披露之
市场价格确定,
个人资 公司首次公开 不超过 日起15个交
李中 0.34% 且根据上市承
金需求 发行前股份 300,700股 易日后的6个
诺不低于发行
月内
价。
根据减持时的
本公告披露之
市场价格确定,
卢国 个人资 公司首次公开 不超过 日起15个交
0.34% 且根据上市承
华 金需求 发行前股份 300,700股 易日后的6个
诺不低于发行
月内
价。
根据减持时的
本公告披露之
市场价格确定,
雷德 个人资 公司首次公开 不超过 日起15个交
0.34% 且根据上市承
友 金需求 发行前股份 300,700股 易日后的6个
诺不低于发行
月内
价。
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19年8月2
日至2020年2月1日),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若上述计划减持期间内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减持
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股东李中、卢国华、雷德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3)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10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股东还承诺:将继续履行补充承诺出具之前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李中先生、卢国华先生、雷德友先生一直严格履行其所作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李中先生、卢国华先生、雷德友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且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李中先生、卢国华先生、雷德友先生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将在实施期间继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李中、卢国华、雷德友分别签署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