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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川智慧: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8

宏川智慧: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4-051
债券代码:128121        债券简称:宏川转债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5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向符合条件的 226 名激励
对象授予 715.5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6.33 元/份。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1、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720.00 万份,
约占 2024 年 3 月 8 日公司股本总额 45,999.9145 万股的 1.57%。本次
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如本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并全额授予,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 4,598.00 万股,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28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6.33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安排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    33%

              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    33%

              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    34%

              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6、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4 年-2026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
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      考核年度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数,考核各年度营业收  预设最高指标(B)    40%        55%        70%

 入增长率(A)        预设基础指标(C)    30%        45%        60%

 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        A≥B                      D=100%

 长率指标完成度(D)    A<B 且 A≥C              D=A/B*100%

                            A < C                      D=0

      各考核年度公司实际可行权比例              当期计划可行权比例×D

  注:上述所列营业收入为:1、公司合并报表经审计数据;2、包括宏川智慧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码头储罐收入、化工仓库收入、物流链服务净收入、智慧客服收入及货物监管费、代理报关费等其他收入。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
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良好”、“合格”、“待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系数区间如下表所示:

  评价结果        优良        良好        合格        待改进      不合格

 行权系数(Z)  90%-100%    70%-89%    50%-69%    20%-49%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各期实际行权数量=各期可行权额度×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完成度(D)×个人行权系数(Z)

  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监事
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
示,公示期为 2024 年 3 月 20 日至 2024 年 3 月 30 日。在公示期间,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4 月 2 日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日等。

  4、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24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离职人员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
228 人调整为 226 人,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720.00 万份调整为 715.50
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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