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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川智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4月)

公告日期:2023-04-28

宏川智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4月)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期间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
的近亲属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
间内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深交所将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
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
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限售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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