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中心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中心提供的分析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
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财务中心具体经
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公司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相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
关工作。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在被资助对象具有不能按期还款的风险时,及时通知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
资助对象的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方面进行审计,定期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财务资助相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四)独立董事意见;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时
由公司财务中心告知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以上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的偿债能力和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第五章 罚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
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