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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川智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0-10-28

宏川智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可同比例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
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
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 1 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
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
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
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限售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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