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9 证券简称:润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2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变更经营范围概述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和2023年12月27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6日、2023年12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临时公告。
二、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公司于近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符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决议内容。相关变更信息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为:许可项目:供电业务;输电、 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
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 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
验;基础电信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 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基
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雷电防护 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
装置检测;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 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计;建筑劳务分包;测绘服务;通用航 修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建设工程施
空服务;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道 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测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劳务派 绘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通用航空服遣服务;职业中介活动;第三类医疗器 务;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道路货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劳务派遣服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务;职业中介活动;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件为准)一般项目:在线能源监测技术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研发;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表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 准)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充电桩销售;电 电技术服;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在线力设施器材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 能源监测技术研发;电工仪器仪表制感器制造;物联网技术服务;网络技术 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 控制设备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理和存储支持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 充电桩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变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物联网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 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 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5G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 通信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助设备零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软件销售;规划设计管理;广告设计、 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代理;机械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 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普通货物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进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 出口;货物进出口;软件销售;广告设批的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 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工程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通讯设备 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修理;通讯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 展;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 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人力资源服信设备销售;仪器仪表修理;仪器仪表 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五金产品批发; 务);通讯设备修理;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集 网络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
成电路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 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金属结构销售;销售代理;制冷、空调 修理;仪器仪表销售;通用设备修理;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机械 五金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机械电设备租赁;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电力电 气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智能基础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 制造装备销售;销售代理;制冷、空调电子元器件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 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移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消防 通信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技术服务;移动终端设备制造;教育咨 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 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动);教学专用仪器销售;数字视频监 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消防技术服务;移控系统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 动终端设备制造;教育咨询服务(不含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 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教学专飞行器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 用仪器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 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智能无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第二类医疗器
械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司合并;
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购其股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权益所必需。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股东的利益。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2/3 时;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 1/3 时; 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时;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
算基准日。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
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
算基准日。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