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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航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6

证券代码:002928               证券简称:华夏航空             公告编号:2018-017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8年5月1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2018年5月14日—2018年5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国际机场航安路30号华夏航空新办公楼524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华夏航空第一届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晓军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8人,代表股份

277,716,6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3425%。

    (1)现场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

264,374,8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0112%。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3,341,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313%。

    2、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人,代表股份13,341,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313%。(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周宁、康娅忱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711,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反对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3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8%;反对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711,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反对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3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8%;反对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周宁 康娅忱

    (二)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