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7 证券简称:泰永长征 公告编号:2024-006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有关规定:
公司本激励计划中,鉴于 1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级,不符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决定对其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尚未解除限售的 1.0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
股份总数将减少 1.04 万股,公司总股本将由 22,319.668 万股变更为 22,318.628
万股。
公司本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实际可行权期限为 2023 年 7
月 3 日(含)至 2024 年 2 月 8 日(含),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截止行权期满,
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完成自主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 0.59 万份,公司总股本由 22,318.628 万股增加至 22,319.218 万股。
综上,公司总股本由 22,319.668 万股变更为 22,319.218 万股,注册资本将由
人民币 22,319.668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22,319.218 万元。
二、修订部分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
对《公司章程》相关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2,319.668 万元。 22,319.218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319.668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319.218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计划;
……
第四十一条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 第四十一条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象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他担保情形。 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超过 1 人,应实行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累积投票制。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 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
(三)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关于在上市 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名。 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
(三)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管理办法》
提名。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 年;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处罚,期限未满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其他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期限尚未届满;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以及股东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董事、监事候选人
聘任议案的日期。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或者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
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
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
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