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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永长征: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0-01-07

泰永长征: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9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4、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确定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0 年 1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情况。

    6、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确认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
规定,同意以 2020 年 1 月 6 日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30 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3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41.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炳华              熊楚熊            王千华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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