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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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2〕第 2018078-13 号
致: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趣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魏吓虹、陈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公司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本所律师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盈利预测及盈利预测审核、资
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关于本次调整的决策程序
(一)2018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在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2018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等相关事项。
(二)2022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决议的具体事项如下:
鉴于公司实施了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30.48 元/份
调整为 29.48 元/份,将预留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21.88 元/份调整为 20.88 元/份。
(三)2022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0.48 元/份调整为 29.48 元/份,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1.88 元/份调整为20.88 元/份,是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权益分派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的调整。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同意上述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四)2022 年 6 月 10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已履行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二、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一)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P 为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事由及结果
1.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告了《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
总股本 458,529,5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0 元人民
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19 年 5 月 6 日实施完毕。
2.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告了《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
455,382,53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270.747 万股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 3.84 万股)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
派已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实施完毕。
3.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告了《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
459,733,78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0 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实施完毕。
4.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告了《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
782,848,41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的股
份数量 5,073,262 股)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
权益分派已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实施完毕。
根据前述调整方法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经2018年度权益分派由54.81元/份调整为
53.81 元/份,经 2019 年度权益分派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53.81 元
/份调整为 52.81 元/份,经 2020 年度权益分派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由 52.81 元/份调整为 30.48 元/份,经 2021 年度权益分派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由 30.48 元/份调整为 29.48 元/份;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经 2019 年度权益分派由 39.19 元/份调整为 38.19 元/份,经 2020 年度权益分派
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8.19 元/份调整为 21.88 元/份,经 2021 年
度权益分派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1.88 元/份调整为 20.88 元/份。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价格具有相应的依据,调整股票期权价格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已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调整事项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魏吓虹
经办律师:
陈 宓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柏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