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5 证券简称:盈趣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0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日:2021 年 1 月 22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64.6170 万股
授予价格: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3.00 元/股,定向发行部分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0.97 元/股。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根据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于 2021 年1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22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4.617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21 年 1 月 6 日至 2021 年 1 月 1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 月 16 日,公司监事
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1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董
事会披露了《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首次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 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业已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1 年 1 月 22 日。
2、授予数量:364.6170 万股。
3、授予人数:438 名。
4、授予价格: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3.00 元/股,定向发行部分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0.97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及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1 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之日起 13 个月、25 个月、37 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根据授予年
份确定。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3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20%
登记完成之日起25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5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3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7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登记完成之日起4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20%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30%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3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登记完成之日起25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5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50%
登记完成之日起3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期内,除需满足上述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外,仍需 满足以下考核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60%。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准。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