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主要修订条款情况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1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
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
定,将珠海润都民彤制药有限公司按原 规定,将珠海润都民彤制药有限公司按
2 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 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的股份有
公司。公司现持有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 限公司。公司现持有珠海市工商行政市
局核准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
91440400192520640G 的《营业执照》。 代码:91440400192520640G 的《营业执
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3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并于 2018 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并于 2018
年 1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年 1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中小企业版上市。 称“深交所”)中小企业版上市。
4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39,209,490 元。 334,893,286.00 元。
5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39,209,490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34,893,286
股,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前, 第十九条 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前,
6 公司发行人的姓名、名称及其认购的发 公司发行人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及其认
起人股份数额如下表所列示: 购的发起人股份数额如下表所列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资本:
7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或批准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或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8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9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规定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除上述规定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新的规定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新的规定
的,从其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股份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限制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的除外。
10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 第三十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
11 市除外),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 市除外),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
系统继续交易后(主动退市除外)股票 系统继续交易后(主动退市除外)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
让。 让。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深交所另有规定外,不得擅 范性文件及深交所另有规定外,不得擅
自修改《公司章程》中本条前款的规 自修改《公司章程》中本条前款的规
定。 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原《章程》“第三十一条”变更为:“第三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十条”,内容不变。
12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