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ZHUHAI RUNDU PHARMACEUTICAL CO., LTD.
( 发行人地址: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 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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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 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 并以其作为投资
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
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 完整。
中国证监会、 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 相关用语具有与《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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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 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提示:
一、 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决策程序及内容
经公司 2012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4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6 年 2 月 17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前公司所有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
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 本次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合计不超过 2,500 万股, 公司股东本次不公开发售股份。
三、 重要承诺
( 一) 股份锁定承诺
1、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李希、 陈新民以及担任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周爱新、 卢其慧、 向阳、 石深华、 莫泽艺及邱应海承诺:( 1) 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前述锁定期满后, 在其任职期间, 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4) 若本人所持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下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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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自然人股东许发国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许少辉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黄敏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
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
价应相应调整, 下同);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所持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
行上述承诺。
3、 公司法人股东广州天高、 国龙实业、 珠海凯达、 广州西域、 浙创投资、
祥乐医药、 中科白云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二)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 公司仅有共同实际控制人李希、 陈新民持股在 5%以上, 两人
分别承诺如下:
1、 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总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2、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进行。
3、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 每次减持均严格履行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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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 共同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证
券服务机构就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承诺
1、 公司承诺
( 1) 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
及有关司法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 2) 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
( 1) 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将在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依法购回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 购回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 2) 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 1) 保荐机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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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 2) 发行人律师承诺
若因本所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珠海
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 3) 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
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 4) 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
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四、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现金分红比例等规定
本次发行上市后,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 一)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比例、 期间
1、 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 即: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 在
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二)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 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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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时, 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 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 三)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四)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五)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须针对利润分配方
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 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
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如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由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
提案中结合行业竞争状况、 公司财务状况、 公司资金需求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审核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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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该等议案时, 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