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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都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7-12-18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ZHUHAI RUNDU PHARMACEUTICAL CO., LTD.
(发行人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 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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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意向书不具有据以发行
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意向书全文作为作
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合计不超过2,500万股,公司股东本次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日期 2017年12月26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
锁定的承诺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李希、陈新民以及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股东周爱新、卢其慧、向阳、石深华、莫泽艺及邱应海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
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
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25%; (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
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 ;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
2、公司自然人股东许发国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自然人股东许少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自然人股东黄敏承诺: (1)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所持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调整,下同)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
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法人股东广州天高、国龙实业、珠海凯达、广州西域、浙创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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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乐医药、中科白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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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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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
示:
一、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决策程序及内容
经公司 2012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 2 月 17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所有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
有。
二、本次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合计不超过 2,500 万股,公司股东本次不公开发售股份。
三、重要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李希、陈新民以及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周爱新、卢其慧、向阳、石深华、莫泽艺及邱应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 (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不超过 50%; (4)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
应相应调整,下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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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自然人股东许发国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自
然人股东许少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黄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法人股东广州天高、国龙实业、珠海凯达、广州西域、浙创投资、祥乐医
药、中科白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
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公司仅有共同实际控制人李希、陈新民持股在 5%以上,两人分别承
诺如下:
1、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总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
4、每次减持均严格履行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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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
券服务机构就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部
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
(2)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
会及有关司法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
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
(2)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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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若因本所违反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珠海润都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
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
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等规定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比例、期间
1、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
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