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24-124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始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最近五年公司共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一份监管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对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2021 年 1 月 20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
于对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1】第 10号),函件指出:
“2020 年 9 月,你公司与广东益建置地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广东可安建
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建置地’)签署《转让协议书》,拟出售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根据《转让协议书》的约定,益建置地应最迟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向共管账户支付 14,500 万元剩余款项,但其未能在约定时间内
向共管账户支付剩余款项。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逾期付款情况,于 2020 年 12 月31日才披露益建置地逾期付款情况及相关付款安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7.6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二)整改情况
对于上述《关于对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所述信息披露问题,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吸取教训,及时进行了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