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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戈尔: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项目协议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3

伊戈尔: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项目协议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23-003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项目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项目协议书》双方将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正 式签署,该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2、本次投资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需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 否取得和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若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竞买项目建设用地未能 成功,《项目协议书》自行终止,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受法律法规、地方政策、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外部因素的影响, 该项目完成规划设计及环评等前期工作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如未在《项目协议 书》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存在该协议自动终止的风险。

    4、投资项目投入建设后,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 影响,本次投资可能存在如未能按期建设完成、未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5、《项目协议书》中关于投资金额、投产时间、达产营业收入、税收等数据 为公司预估数值,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 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 对外投资概况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伊戈尔”)于 2023 年 01
 月 1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项目
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签署《项目协议书》,本协议项目总投资金额约 4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3 亿元,由公司在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辖区设立项目公司负责实施本投资项目。

  本次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 名称: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

  (二) 机构类型:机关

  (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25861163685

  (四) 负责人:赵德兵

  (五) 地址:安徽省寿县炎刘镇创业大道

  (六) 关联关系: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七) 经查询,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 项目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

  甲方: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

  乙方: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伊戈尔电气安徽生产基地项目

  2、主要产品:变压器及电源组件、智能箱变、电感、电抗器等。

  3、项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约 4 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3 亿元
(其中设备投资含配套的 IT 系统和软件),项目实施主体注册资本 1 亿元。

  4、经济效益:投产达产后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约 16 亿元,入库税收不少于
5000 万元。乙方项目 2027 年至 2034 年如未实现平均 15 万元/亩/年的税收强度要
求,差额部分由乙方或项目公司以现金方式补齐差额。


  5、项目建设基本要求:容积率≥1.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6%,建筑密度≥40%,绿地率≤15%,按以上要求执行。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 300 万元/亩,预期入库税收不少于 15 万元/亩/年。(具体建设内容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项目的规划和建设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安徽省及淮南市相关政策,并征得甲方同意。

    (三)项目用地

  1、项目选址在寿州大道与和谐大道交口西北侧地块。规划用地面积约 83 亩(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际勘测为准)。

  2、项目用地出让方式:项目用地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招拍挂方式有偿公开出让。
  3、非经甲方书面同意,除乙方依据本协议第 1.5 条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承接本协议和本项目外,乙方不得将土地、项目或建筑等任何部分进行转让或交其他第三方有偿或无偿使用。

  4、用地性质:工业

  5、土地出让价格:土地出让按照挂牌时的寿县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标准执行,具体数额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四)项目建设

  1、项目建设进度:乙方自土地摘牌并取得开工建设所需批准文件之日起开工建设,开工建设之日起 18 个月竣工,于 24 个月全部建成并投产。

  2、项目达产达效进度: 2025 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约 4 亿元,入库税收 0 万
元;2026 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约 7 亿元,入库税收不少于 200 万元;2027 年实现
主营业务收入约 10 亿元,年入库税收不少于 1200 万元;2028 年实现主营业务收
入约 13 亿元,年入库税收不少于 3000 万元;2029-2034 年每年实现主营业务收
入约 16 亿元,入库税收不少于 5000 万元。

    (五)扶持政策

  在乙方实现本《项目协议书》相关约定内容的前提下,乙方享受《寿县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等有关政策扶持,包括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奖补、固定资产投资奖补、多层厂房奖补、物流运输奖补、生产成本奖补、前期工作经费补助、人才引进补助等。

    (六)双方权责


  1、甲方对乙方项目总投资的到位资金、投资强度、建设进度以及入库税收等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审查、核定,并依法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认定。督促乙方按协议约定时限进行项目开工建设和投资、投产。

  2、甲方提供给乙方建设项目用地做到“七通一平”,即供水、排水、供电(公共供电线路)、通讯、网络、天然气、道路抵达项目用地附近主干道和净地现状平整。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可用于工业生产建设,不存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的情形。和谐大道与育才路分别于 2023 年 6月底、12 月底前建成通车。

  3、甲方依法对乙方项目建设发展提供支持,积极协助乙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协调解决乙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保证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良好的投资环境。甲方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项目建设时序要求督促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挂牌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4、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依法享受本协议中甲方提供的服务和项目扶持。

  5、乙方应按照规划要求和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建设运营,项目实际投资强度、容积率、税收强度等符合协议约定。

  6、乙方项目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建设、环保、职业卫生建设要求。要严格遵守环保、安全、消防“三同时”,即各项环保、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乙方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甲方对项目建设、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7、乙方在土地摘牌前完成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并同步完成环评、能评、安评等前置审批手续等前期工作,实现拿地并取得开工建设所需批准文件之日起即开工建设。

  8、乙方在园区注册成立的公司运营存续期不少于10年,且对项目100%自持。乙方经营期间存在违法经营、拖欠工资、信访稳定、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甲方及有关部门可对乙方依法进行处理。
    (七)违约条款

  1、项目自土地摘牌之日起 3 个月内无实质性开工建设(实质性开工建设指主体工程开挖并打入基桩、混凝土浇筑,下同),6 个月内主体工程未出正负零(出正负零指地下主体结构施工完毕),或在约定建设期内未能一次性建成,造成土地
闲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项目自土地摘牌之日起 3 个月内无实质性开工建设的,甲方可限期要求乙方在 1 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如乙方仍未实质性开工建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及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开工造成土地闲置超过 1 年的,甲方将按项目用地出让价款的 20%向乙方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满 2 年的,甲方将按照有关程序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并无偿收回土地。属部分闲置的,按闲置比例收取闲置费或按闲置比例收回土地使用权。

  3、甲方对乙方项目建设情况可组织专项核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相应扣减乙方享受的所有扶持政策并限期要求乙方整改,如乙方未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享受的所有扶持政策,并有权解除本协议追回奖励资金,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出让方不得擅自收回项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擅自改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产品种类、建设内容的;

  (2)因乙方单方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开工时间建设的;

  (3)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本协议约定如期建成投产的;

  (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或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

  (5)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入库税收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的。

  (6)因乙方原因存续期达不到 10 年的。

  4、乙方项目建设期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无条件退出项目建设。项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方依法收回,纳入储备;地面附着物、建筑物、构建物等固定资产,经评估可再次利用,甲乙双方协商补偿价值补偿,协商不成,乙方自行处置;各类设备或可移动、拆除的建筑材料或无法再次利用的地面附着物、建筑物、构建物等固定资产由乙方自行处理;以上动产或不动产,乙方在 3 个月内自行清理完毕,逾期不清理,视为放弃。

  (1)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协议约定 80%的;

  (2)建设面积达不到协议约定总建筑面积 80%的;

  (3)土地闲置满 2 年的。

  5、乙方在约定建设期内未能建设完工或工程烂尾,经书面限定期限后仍未施工完成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项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建筑物、构建物等固定资产等,经评估可再次利用,甲乙双方协商补偿价值补偿,协商不
成,乙方自行处置;各类设备或可移动、拆除的建筑材料或无法再次利用的地面附着物、建筑物、构建物等固定资产由乙方自行处理;以上动产或不动产,乙方在 3 个月内自行清理完毕,逾期不清理,依法处置。

  6、若因乙方环保、消防、安全没有通过审批或验收而导致项目无法存续的,本协议自行终止,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7、若甲方没有按时兑现奖补,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未完成协议约定且未按期退回甲方的奖补资金,每超过 1 天按退回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违约金。

    (八)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若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无实质性进展(未完成规划设计及环评等前期工作),本协议自行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四、 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事项是基于新能源行业快速增长的需求,扩大公司新能源产品的产能规模,为大客户提供近距离的产品和服务,有利于公司抢抓市场发展机遇,提升公司在新能源行业的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本期经营业绩产生直接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重大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需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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