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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22 深市 伊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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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戈尔:关于与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8

伊戈尔:关于与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22-069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合同双方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签订,
 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2、《投资合同》中关于项目投资额、税收等数据为公司预估数值,不代表公 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3、本次签署的《投资合同》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伊戈尔”)于 2022 年 06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吉安市吉州区人 民政府签署投资合同的议案》,并于当日与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签署了《伊戈尔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压直流供电系统智能制造建设项目、智能箱变及储能系列产 品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投资合同》(下称“《投资合同》”),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一、 合同签署概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06 月 0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2 年 06 月 23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的项目为中压直流供电系统智能制造建设项目、智能箱变及储能系列产品数字 化工厂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为实施中压直流供电系统智能制造建设项目、智能箱变及储能系列产品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等项目投资,公司与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签署了投资总额约 11亿元的《投资合同》。

    本次签署的《投资合同》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相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土地购买协议、房屋购买协议、设备购买协议、装修协议等),本次签署的《投资合同》在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权限内,因此本次签署的《投资合同》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交易对手方介绍

    1、交易对手: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

    2、与公司关系: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 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

    甲方: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政府

    乙方: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内容:中压直流供电系统智能制造建设项目、智能箱变及储能系列产品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等。

    2、项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约 11 亿元人民币,项目实施主体注册资本 1
亿元。

    (三)项目用地

    甲方同意乙方在吉州工业园区内选址约 300 亩(具体区域位置见用地规划红
线图),按规划要求完成 24 万平方米以上厂房和宿舍建设进行生产。项目用地约300 亩,2024 年完成项目建设,2025 年完成设备安装并试产。

    (四)项目建设


    1、投资强度及税收贡献要求:乙方项目一次性动建不低于 24 万平方米的厂
房、办公及宿舍等附属设施,2 年建设,1 年装修、设备安装试生产。乙方项目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实现投资不低于 11 亿元,2028 年实现年实际上缴税收 5000
万元以上,2029 年至 2030 年实现每年实际上缴税收 6000 万元以上(含免抵调库,
但不含政府扶持资金产生的税费及个人所得税,下同),达到吉安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首位产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吉办发【2017】4 号)文件中关于首位产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2、规划设计要求:乙方根据甲方高标准、高起点的进园要求及项目生产工艺流程需要对建设地块按甲方总体规划要求设计。

    3、项目进度要求:乙方按 300 亩用地面积整体规划。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的两个月内提交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动工建设,一次性按规划批准要求动建相应厂房面积,两年内完成相应厂房建设。乙方项目正式投产后一年内达到申报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认定条件。

    4、项目建设要求: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相关要求,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报审制、招投标制、施工许可证制、工程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做到安全施工,工程质量达标。

    项目开工建设前须取得节能审查意见;项目环保设施、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建设均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在项目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5、项目存续期要求:乙方项目必须在吉州区内注册、生产、销售、出口和纳税,且承诺项目投产后 15 年内注册及生产不迁离吉州区、不改变在吉州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如乙方需在吉州区出资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承接本合同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须在全资子公司成立之日起 15 日内向甲方提交全资子公司出具的追认本合同的承诺书。乙方及乙方因本项目在吉州区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均为本投资合同及其补充约定的履约方,所有权利、义务均由乙方及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承担。

    (五)优惠政策

    对乙方项目,甲方同意乙方必须在吉州区注册、生产、销售、出口和依法纳税的情况下,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根据乙方的纳税额按年度给予扶持,扶持的前提条件是乙方项目须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及税收贡献要求,在下一年度的前两个月对上一年度的税收贡献进行核定后由甲方在两个月内兑现,扶持条款中有具体扶持款项支付时间规定的按约定时间兑现。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原因,由双方另行协商。具体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扶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扶持;新购设备扶持(设备指乙方用于本项目进行建设生产的并投入使用的新购设备);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扶持;物流补贴扶持;搬迁扶持;契税扶持;项目建设扶持;外贸出口扶持等。

  2、乙方项目享受《吉州区鼓励工业企业投资优惠办法(试行)》(吉区办字【2021】47 号)中明确的有关政策扶持。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六)双方权责

  1、甲方成立项目帮扶工作组,提供全程帮扶服务,为乙方在吉州区投资项目给予全面的支持及协助。

  2、甲方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负责维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甲方为乙方在吉州区投资项目积极争取有关产业扶持政策。甲方有权对本合同设定的税收扶持等支持条件的满足与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如未达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具体事项另行协商。

  3、乙方因本项目在吉州区投资设立的企业完全拥有法律赋予的经营、财产自主权和劳动用工自主权等权利,且受法律保护,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乙方项目建设及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环保、消防、安全生产、能耗等须符合园区及行业相关要求,“三废”排放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乙方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并达到企业所在行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5、乙方合法取得项目工业用地使用权后,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完成项目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并确保合同约定投资额到位,项目动工后必须在两年内全部建成,三年后正式投产。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终止或停工停产长达 6 个月以上的(含 6 个月),甲方有权对项目用地按奖补扶持后的实际出让价(不计息)、对其地上建筑物按市场重置成本价折旧后进行回购。

  6、乙方项目落户后不得擅自变更企业主营业务;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厂房(乙方项目向金融机构融资抵押除外);不得擅自改变出让土地的工业用地性
质,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使用权(乙方项目向金融机构融资抵押除外)。如有需要变更,须提前报经吉州区工业园管委会批准同意;所取得的项目建设用地只能用于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甲方的规划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因情势变更确需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的,受让方只能为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对项目用地按奖补扶持后的实际出让价(不计息)回购。

  7、如因乙方项目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建成或部分建成后三年内未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土地和厂房闲置的,乙方应无条件同意将项目用地以甲方奖补扶持后的实际出让价(不计息)、其地上建筑物按市场重置成本价折旧后一并交由甲方处置。如乙方项目投产三年内实现亩均年实际纳税 5 万元以上,即可确认乙方项目为正常生产经营。

    (七)违约处理

    1、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诉,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追诉,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项目若因非不可抗力原因而未达到本合同的要求,甲方有权取消奖励扶持政策,并追回已给予的扶持资金。乙方项目若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项目要求,甲方不得取消奖励扶持政策,并不得追回已给予的扶持资金。
    4、乙方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应是本项目的投资主体,保障因本项目在吉州区投资设立的企业股东稳定,不得随意变更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如需变更,则应在变更前 15 日书面告知甲方,并另行协商投资事宜,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项目用地,取消奖励扶持政策,并追回已给予的扶持资金(乙方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引入战略投资方、上市增发新股等情况除外,且在上述情形中乙方承诺保证对项目的控制权)。

    (八)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对方工作,互通信息,相互支持,促进双方合作顺利进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特别事项,可以由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并重新签订合同。


    2、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达成对本合同的修改文件、补充文件或其他形式的文件,经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确认后,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合同内容相互冲突或不一致者,以后签署内容为准。

    3、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的《投资合同》是基于公司 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投资项目需求,实施该投资项目有利于公司紧跟市场步伐,适时推出顺应市场发展的新产品,优化产业布局,加快产品技术升级,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公司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 2022 年非公开股票募集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项目目前尚处于推进阶段,未来将分阶段进行建设和投产,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五、 重大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项目的后续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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