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2 证券简称:伊戈尔 公告编号:2018-053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40)已于2018年4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8年05月22日(星期二)下午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21日-2018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
月21日15:00至2018年5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环镇东路4号伊戈尔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4楼1号会议室
(三)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俊承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99,021,57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5.0204%。其中:
1.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89,09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7.4988%;
2.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6人,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9,927,97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5216%。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5人,出席会议所持有的股份总数8,145,91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1715%。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98,993,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5%;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98,993,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5%;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结果:同意98,993,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5%;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98,993,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5%;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31,992,8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6,398,575.00元,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总表决结果:同意98,993,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5%;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总表决结果:同意98,993,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5%;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了《2018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8,993,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5%;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了《2018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1、审议通过了董事长年度薪酬方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8,903,6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6%;反对2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回避60,089,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60.683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者的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5,631,9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7%;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回避23,361,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3.592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8,993,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5%;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8,993,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5%;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监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8,993,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5%;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117,7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8%;反对2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庄浩佳和叶长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