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1 证券简称:联诚精密 公告编号:2022-053
债券代码:128120 债券简称:联诚转债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及 2022 年 5 月 20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1)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进入转股期,
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一定变化。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累计转股数量为 1,192
股。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839 号文《关于核准山东
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601,208 股,并
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综上所述,公司股本由 106,080,816 股变更为 131,683,216 股,注册资本由
106,080,816 元变更为 131,683,216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商务厅以“鲁商审[2015]245 定,经山东省商务厅以“鲁商审[2015]245号”《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山东联诚集团有限 号”《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山东联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山东联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 批准,由山东联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山 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山
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于 2015 年 11 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于 2015 年
月 4 日 取 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11 月 4 日 取 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70000166116783G”的《营业执照》。 “91370000166116783G”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608.081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168.3216
万元。 万元。
新增条款。本条款增加后,原章程其他条文相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应调整顺序。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设计、开发、制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设造:各种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拖拉机及 计、开发、制造:各种汽车零部件、工程机其他机械零部件;水处理系统、商用空调、 械、拖拉机及其他机械零部件;水处理系统、液压系统、工业阀门、减速机用零部件;黑 商用空调、液压系统、工业阀门、减速机用色及有色金属锻造、精密铸造、压铸、重力 零部件;黑色及有色金属锻造、精密铸造、铸造;精密模锻及合金钢锻造;机电自动化 压铸、重力铸造;精密模锻及合金钢锻造;设备的研发、制造;工装及模具的设计、制 机电自动化设备的研发、制造;工装及模具造;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轨道交通以及动 的设计、制造;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轨道力机车用精密零部件;建筑五金;技术咨询 交通以及动力机车用精密零部件;建筑五金;服务;自有房屋出租;物业管理。从事公司 技术咨询服务;自有房屋出租;物业管理。自产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从事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期以许可证为准) 动,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RMB1.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608.0816 万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3,168.3216 万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 1 元。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可转债持
有人在转股期内自由或通过触发转股条款转
股,将按照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上市
交易的股票。转股产生的注册资本增加,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定期办理注册资本增
加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
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
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
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