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0 证券简称:德赛西威 公告编号:2022-026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并结合公司业务需要,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外。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1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质的证券。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提起诉讼。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案、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弥补亏损方案; 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修改本章程;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修改本章程; 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
所作出决议; 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保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的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30%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项; 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项。
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大会审议通过。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的任何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3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显示
5000 万元;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净资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担保; 的其他担保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 时向公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
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4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比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材料。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特别决议通过: 议通过:
5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总资产 30%的;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五)股权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