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作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基于上述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530.70 万股限制性股
票。
三、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更加客观地反映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
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上述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以下无正文,下接独立董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熊明良 罗中良 徐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