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920 证券简称:德赛西威 公告编号:202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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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绩优管理人员、绩优技术及专业骨干,均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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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除 9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个人自愿放弃等原因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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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