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920 证券简称:德赛西威 公告编号:202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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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8 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有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11 月 4 日,公司收到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惠州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同意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惠市国资函〔2021〕149号),惠州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制定的《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2021 年 11 月 5 日通过公司内部发布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
示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5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4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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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21 年 11 月 22 日,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2021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调整情况说明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鉴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93 名激励对象
因离职等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公司授予
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948 名变更为 855 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1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二)授予数量的调整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93 名激励对象因离
职等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 19.30 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50.00 万股变更为 530.70 万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作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基于上述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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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9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948 名变更为 855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50.00 万股变更为 530.70 万股。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以上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为本次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所涉相关登记手续;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专业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和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且公司不存在不符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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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