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9 证券简称:名臣健康 公告编号:2022-016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名臣健康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
本次修订前的公司章程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号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 12,213.5745 万元。 17,099.0043 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2. 无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原章节条款顺延)
3.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2,213.5745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7,099.0043
万股,均为普通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4.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并;
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5.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份;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所必需。
股份的活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6.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进行。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
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7.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9. 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