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7 证券简称:金奥博 公告编号:2024-073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03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6,270,197股新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5,584,196.64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0,655,501.92 元 (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4,928,694.72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月6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XYZH/2022SZAA20002号”《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2024年8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金奥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北方区域运营中心及行业信息服务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分 别 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 、 2024 年 8 月 1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金奥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项账号
深圳市金奥博信息技术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支行 755951885410001
限公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及新增实施主体深圳市金奥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金奥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北方区域运营中心及行业信息服务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专户不得开通同城通兑业务,不得购买任何支付凭证,不得开通代扣代缴功能,不得支取现金,不允许开通多级现金池功能,不允许使用柜面通用收费功能收取费用。经乙方审批后可开通网银查询、对账、支付、代发、网上交易管家(记账和收款识别)功能。
5、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6、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坚、孙瑞峰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7、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8、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形式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
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9、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0、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1、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2、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3、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4、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