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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17 深市 金奥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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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奥博: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07


证券代码:002917    证券简称:金奥博      公告编号:2019-029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6日0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5日15:00至2019年5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33楼1号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明景谷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数为84,326,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85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5,126,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4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为57,6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464%。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26,726,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395%。

  3、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4,324,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24,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数的99.9968%;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24,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4,324,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24,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4,324,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24,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4,324,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0.00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24,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4,324,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24,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124,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24,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股东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21,600,000股;股东明刚和明景谷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47,520,000股;深圳市奥博合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奥博合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奥博合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
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6,724,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9%;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24,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股东明刚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股东明景谷担任公司董事长,股东明刚和明景谷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47,520,000股;深圳市奥博合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奥博合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奥博合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10,080,000股;以上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4,324,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24,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3%;反对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3、结论性意见: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