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监事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7 名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
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17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同意以 2022 年 2 月 11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17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 50.00 万股。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