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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欣氟材: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清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6

中欣氟材: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清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合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2-008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清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签署项目投资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投资合同书》中的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期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项目最终投资金额及相关建设内容需经进一步规划论证。公司将根据事项的后续进展,在具体实施投资项目过程中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内外部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由于本项目所涉及用地目前尚未取得,尚需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存在无法取得的风险。同时,本项目建设涉及环保、规划、工程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方可进行,因此该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本次签署的《投资合同书》对公司短期内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4、根据《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事项审批权限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签订本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投资项目概述

  (一)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中欣氟材高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宝科技”)拟于近期与清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签署《投资合同书》,就高宝科技在清流投资新型电解液材料建设项目相关事宜进行约定。

  (二)审议表决情况

  2022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全资子公司与清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合同的议案》。

  本项目最终投资金额及相关建设内容需经进一步规划论证。公司将根据事项的后续进展,在具体实施投资项目过程中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内外部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

  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同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清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清流县城南工业园集美(清流)共建产业园研发楼三楼

  清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项目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清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福建中欣氟材高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一)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年产 2.1 万吨新型电解液材料建设项目。

  2、项目总投资:37000 万元。

  3、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年产 10000 吨六氟磷酸钠、5000 吨双氟磺酰亚胺锂、
3000 吨双三氟甲基磺酰亚胺锂、2000 吨三氟甲磺酰氯、1000 吨氟代碳酸乙烯酯
生产线,建设生产车间、仓库、罐区等工艺装置,配套公用工程楼、控制室等辅助设施。

  4、项目建设期限(以供地交付使用时间起计):24 个月内建成并投产,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可顺延。

  5、项目用地:总用地面积约 110 亩 (具体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红线图为
准),项目用地按人民币 12 万元/亩底价挂牌出让(税费由乙方承担),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 50 年。

  (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统一规划乙方项目建设及用地的权利;有监督乙方项目的生产经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含消防安全)、依法纳税等的权利。

  2、协调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定做好工业用地的挂牌出让工作,在乙方合法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向乙方正式提供建设用地。按法定程序向乙方提供约 110亩工业用地。

  3、负责项目用地地块“五通一平”及地块红线外相关道路、防洪水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4、负责将符合乙方要求的供电、工业和生活用水、通讯、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至本项目建设用地红线。

  5、甲方指定专人负责全程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备案)、用地、规划、消防、气象、环评、能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动产权证、危化生产及销售许可等相关手续,企业办理入驻手续和建设期内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本级政府审批权限范围的,可以免收的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按照最低额度收取,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享受甲方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服务。

  2、乙方应在用地交付使用后 6 个月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用地内投资强度必须达到人民币 200 万元/亩以上;乙方在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
入之日起三个纳税年度内,至少一个年度实缴税收达亩均 20 万元以上。

  3、乙方在项目红线内的投资不仅限于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新增投资项目应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并取得相关部门的证照等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或生产。
  4、项目用地的控制性指标如下:3.0≥容积率≥0.9;建筑系数≥4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超过项目用地总用地面积的 7%,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20 %;绿地率不低于项目用地的 10%,不超过 20%(具体参照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化工设计院、石化标准审批为准)。

  5、乙方在工业区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建筑设计、施工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建设规范和工业区整体规划要求。

  6、项目环保、安全、节能、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图纸需经清流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7、乙方按自然资源部门的相关规定与程序交付相应的项目用地费用。

  (四)优惠政策

  1、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符合约定并达到国家、省、市及清流县招商引资等相关规定的条件,可享受相关优惠。

  2、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争取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

  3、按合同约定的建设时限 (自供地之日起计算 )乙方完成项目建设且达投资强度要求,建成三层 (含三层 )以上或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通用厂房。在竣工验收后,甲方将按实际建成的标准化厂房投资的 5%给予乙方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供地后,乙方须按自然资源部门的有关规定程序,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土地摘牌等相关手续,缴交相应费用,乙方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未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的,甲方按法律规定无偿收回项目用地使用权,同时有权向
乙方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置。甲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向甲方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规划方案及改变建设用途的(如将厂房改装成居民住房、职工宿舍以小产权房出售或出租等形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甲方有权强行拆除地面违法违规建筑,并收回项目用地。

  3、乙方在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三个纳税年度内,无一年度达到亩均税收要求的,不享受甲方制定的优惠政策;在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 6 个纳税年度内无一个纳税年度达到年亩均税收 20 万元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清退,如乙方愿意通过补缴水费、污水处理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或其它方式补齐 3 年税收差额的,可以再延续 3 年,延续期内仍无一年纳税年度达到年亩均税收 20 万元的,由甲方予以清退。清退企业时,已购土地按原价收回(不计利息),并追回该企业已获得的各项优惠、补贴和奖励。地面建筑物(只评估建筑主体,水、电、消防、装修及附属等设施不予补偿)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法院评估机构库内有资质的两家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后取平均值由甲方或其指定部门收回处置。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15 日内,双方就评估机构选定未能达成一致的,视为乙方放弃权利,甲方有权在法院评估机构库内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长远利益,公司可充分利用当地的优势资源,完善产业链条,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公司品牌知名度,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对拓展公司业务和市场占有率有积极作用。

  截至本公告日,本合同合作双方尚未开展具体合作事宜,该项目目前处于计划实施阶段。本次签署的《投资合同书》对公司短期内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重大风险提示

  鉴于该项目正处于计划实施阶段,本合同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最终能否顺利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以及项目能否顺利开展存在不确
定性;该建设项目可能受到国家政策及产业政策、宏观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达到投资预期的风险。公司将会积极关注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中欣氟材高宝科技有限公司与清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投资合同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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