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1-021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1年 3 月 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首次授予 56 名激励对象 382.00 万股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1 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56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授
予,则限售期分别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一)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5、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8.39 元/股。
6、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6.1.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1.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1.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6.1.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6.2.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2.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2.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2.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2.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2.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注: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
注: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6.4 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 A、B、C 和 D 四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
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评价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评价分数 S≥90 90>S≥80 80>S≥60 S<60
标准系数 100% 100% 6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2 月 5 日,公司通过公司官网对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公示时间为自 2021 年 2 月 5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21 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进 行了 核查 。 详见公 司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 在巨 潮资讯 网站
(http://:www.cinnfo.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 年 3 月 1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3
月 2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3 月 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