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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欣氟材: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0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19-042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5月9日(星期四)下午2: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8日-2019年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8日15:00至2019年5月9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五号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寅镐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82,92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03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82,7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83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2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9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97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2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7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2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2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90%。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7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7%;反对2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091%;反对2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9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7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7%;反对2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091%;反对2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9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7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7%;反对2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091%;反对2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9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7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7%;反对2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091%;反对2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9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7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7%;反对2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091%;反对2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9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7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7%;反对2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091%;反对2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9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2019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信贷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7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7%;反对2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091%;反对2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9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7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7%;反对2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091%;反对2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9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12,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05%;反对2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4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091%;反对2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9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7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17%;反对2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5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091%;反对2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9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罗小洋、孟令奇。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