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欣氟材 股票代码:002915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ZHONGXINFLUORIDEMATERIALSCO.,LTD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2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中欣氟材”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白云集团承诺
白云集团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中欣氟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欣氟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6月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白云
集团持有中欣氟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徐建国、自然人股东陈寅镐、王超及曹国路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中欣氟材股份锁定期届满2年后,本人在中欣氟材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中欣氟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欣氟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6月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中欣氟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股东中玮投资承诺
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股东睿银创投承诺
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股东袁少岚、袁其亮、施正军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中欣氟材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上述转让或出售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中欣氟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欣氟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6月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股东俞伟梁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中欣氟材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
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
的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股东何黎媛、杨平江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中欣氟材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且在申报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中欣氟材的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八)股东吴刚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九)股东王大为、梁志毅、王亚林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开发行前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共6名,其中法人股东2名,分别为浙江
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绍兴中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然人股东4名,分别为徐建国、陈寅镐、王超及曹国路。
(一)控股股东白云集团承诺
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在不丧失对中欣氟材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交所减持中欣氟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二)实际控制人徐建国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
在不丧失对中欣氟材实际控制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交所减持中欣氟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三)股东中玮投资承诺
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不违反本
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交所减持中欣氟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四)自然人股东陈寅镐、王超及曹国路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欣氟材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
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有意向通过深交所减持中欣氟材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上年末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欣氟材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五)本次公开发行前全体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