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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士康: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9


 证券代码:002913          证券简称:奥士康          公告编号:2024-051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28 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2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8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20 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 2 栋-2A-3201。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涌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5 人,代表股份222,901,9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0.2362%。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22,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69.952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2 人,代表股份 901,9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84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2 人,代表股份 901,9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842%。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2 人,代表股份 901,9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2842%。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会议选举程涌先生、贺梓修先生、徐向东先生、宋波先生、龚文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程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22,407,3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7,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61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程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贺梓修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22,403,2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3,2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05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贺梓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徐向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22,411,1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1,1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85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徐向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宋波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22,410,9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0,9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63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宋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龚文庚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22,411,1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1,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8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龚文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会议选举王龙基先生、陈世荣先生、刘雪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王龙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22,406,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6,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04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王龙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陈世荣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22,406,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6,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04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陈世荣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刘雪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22,414,7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8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4,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79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刘雪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会议选举匡丽女士、周雪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匡丽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222,406,6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6,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80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匡丽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周雪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222,412,2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8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2,2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0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周雪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2,65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94%;反对 32,1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4%;弃权 21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6726%;反对 32,19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688%;弃权 21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758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史兴浩、陆森怡

  3、结论性意见: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