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
第二条 …… 第二条 ……
公司在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 公司在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信用代码为:914309006735991422。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9006735991422。
新增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在原章程第十条后新增一条,本章程中原各条款序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号顺延。 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
集中存管。 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7,360,504 股,所有股
份均为普通股。其中:经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7,360,504 股,所有股份均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数额为 72,026,000 股,占 为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的 22.70%;发起人持有 222,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9.95%。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股份。 形之一的除外: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二)要约方式;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 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方式进行。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第(二)项情形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 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决议。
会议决议通过。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回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购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 让。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份。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权性质的证券。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四条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他义务。 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