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3 证券简称:奥士康 公告编号:2022-004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予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303.1323 万份
●股票期权授予价格:74.44 元/份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授
予日,以人民币 74.44 元/份的授予价格向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03.1323 万股限
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形式:股票期权。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
股。
(三)授予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
(四)股票数量:1,303.1323 万份。
(五)授予价格:74.44 元/份。
(六)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75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也不包括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 占本次授予股票期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量(份) 权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1 徐文静 董事、副总经理 434,192 3.3319% 0.2735%
2 何高强 董事、副总经理 280,000 2.1487% 0.1764%
董事、副总经理、
3 贺梓修 董事会秘书、财 1,569,637 12.0451% 0.9886%
务总监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0,747,494 82.4743% 6.7690%
4 72 人
合计 13,031,323 100.0000% 8.2075%
(七)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 年至 2022 年、2024 年和 2026 年,每个行权
期考核一次,各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指标
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2021 年至2022 年公司累计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209%
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2021 年至2024 年公司累计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625%
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2021 年至2026 年公司累计净利润较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1089%
注:上述各年度净利润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当年的股票期权不得解除行权也不得递延至下一年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2、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考核参照《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执行。若个人绩效考核满足行权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申请行权;若个人绩效考核未满足行权条件,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的部分,由公司注销,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八)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
可以分三期申请行权。具体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授予股票期权第一 自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 25%
个行权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股票期权第二 自授予日起 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 35%
个行权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股票期权第三 自授予日起 7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84 个月内 40%
个行权期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行权期内,若当期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申请 行权。未按期申请行权的部分不再行权并由公司注销;若行权期内任何一期未达 到行权条件,则当期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
异议,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114)。
(三)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
自查,并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117)。
(四)2021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鉴于 1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以及公司拟新增授予一名激励对象,公司对《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拟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等部分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五)2021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对调整后的拟激励对
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
出异议,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及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138)。
(六)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139)。
三、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情况与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
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根据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经公司董事会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实情况
1、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与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合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