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8年12月
2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12月21日为授
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84.3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1.01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了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5月4日期间,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
进行了说明。
3、2018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8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激励人员由132人调整为131人;因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22.33元/股调整为22.02元/股;并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421.75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为84.35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5、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公司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修订后的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6、2018年7月1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
7、2018年7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8年7月1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31名激励对象授予337.4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8、在资金缴纳过程中,其中11名激励对象邓春梅、周李峰、刘志波、沈文、廖龙君、向飞跃、陈利红、邹永锋、罗志民、雷刚、曾文昌在公司通过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0,260股;另有20名激励对象王国安、凌庆春、胡文波、王盼盼、蒋善刚、史燕萍、孙公平、孙益民、李海龙、邓梓、叶腾芳、彭龙华、林小勋、谢松涛、邓新龙、汪英杰、李经虎、张枚芬、米黎明、文政因个人原因减少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认购股份数共计101,326股,两者合计减少241,586股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向120名激励对象授予3,132,414股限制性股票。
截止2018年8月16日,公司已收到徐文静、郭宏、唐弘、吴建明等120名激励对象缴纳的投资款人民币68,975,756.28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8月21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18)19000号《验资报告》。
9、2018年9月12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120名激励对象授予了3,132,414股限制性股票。
10、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龙胜波、汤小平、米黎明现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48,300股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11、2018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18年12月2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84.3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1.0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满足授予条件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确定以2018年12月2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84.3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前次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2018年7月16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8年12月21日
2、授予价格:21.01元/股,不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20.6885元;
(二)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21.0015元。
3、授予数量:84.35万股
4、授予人数:2人
5、授予股票的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预留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占预留授予限制占预留授予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股) 性股票总数的比公司股份总额
例 的比例
1 贺梓修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421,750 50% 0.29%
2 李许初 财务总监 421,750 50% 0.29%
合计 843,500 100.00% 0.58%
7、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5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锁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5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锁,考核年度为2019年、2020年,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解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