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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士康: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3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
  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对已离职的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龙胜波、汤小平、米黎明现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合计48,30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了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5月4日期间,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
  进行了说明。

      3、2018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奥士
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8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激励人员由132人调整为131人;因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22.33元/股调整为22.02元/股;并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授予数量调整为421.75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为84.35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5、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7月9日期间,公司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修订后的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6、2018年7月1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8年7月1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31名激励对象授予337.4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8、在资金缴纳过程中,其中11名激励对象邓春梅、周李峰、刘志波、沈文、廖龙君、向飞跃、陈利红、邹永锋、罗志民、雷刚、曾文昌在公司通过授予限制性股票议案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0,260股;另有20名激励对象王国安、凌庆春、胡文波、王盼盼、蒋善刚、史燕萍、孙公平、孙益民、李海龙、邓梓、叶腾芳、彭龙华、林小勋、谢松涛、邓新龙、汪英杰、李经虎、张枚芬、米黎明、文政因个人原因减少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认购股份数共计101,326股,两者合计减少241,586股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向120名激励对象授予3,132,414股限制性股票。

    截止2018年8月16日,公司已收到徐文静、郭宏、唐弘、吴建明等120名激励对象缴纳的投资款人民币68,975,756.28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8月21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18)19000号《验资报告》。
  9、2018年9月12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120名激励对象授予了3,132,414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1、回购注销原因及定价依据

    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龙胜波、汤小平、米黎明已离职,根据本激励计划第九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
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激励对象龙胜波、汤小平、米黎明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48,3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将以授予价格22.02元/股进行回购注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回购注销数量

    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龙胜波、汤小平、米黎明现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48,3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决定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8,300股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前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3,132,414股的1.54%,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328%。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减少48,30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147,184,414股减少为147,136,114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147,184,414元减少为147,136,114元,公司将于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回购注销价格及资金来源

    本激励计划第四章“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之“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投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因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款应以授予价格22.02元/股进行回购注销,拟用于支付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款总计为人民币1,063,566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4、回购股票种类

    股权激励限售股(A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47,184,414股减少为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11,171,414  75.53%    -48,300    111,123,114  75.52%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108,039,000  73.40%                108,039,000  73.43%
      股权激励限售股  3,132,414    2.13%    -48,300      3,084,114    2.1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6,013,000  24.47%                36,013,000  24.48%
三、总股本          147,184,414  100%      -48,300    147,136,114    100%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本激励计划及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对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回购所支付资金较小,所涉减少激励对象人数仅3人,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相关意见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鉴于原激励对象中有3人已在锁定期内离职,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需要将上述3人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8,3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龙胜波、汤小平、米黎明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48,300股应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综上,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