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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赛克: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6

中新赛克: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12          证券简称:中新赛克        公告编号:2020-032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9 年 12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也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也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2、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
具的《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批复》(深创新函〔2019〕52 号),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3、2020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也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也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4、2020 年 4 月 9 日至 2020 年 4 月 19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对象人员姓名及
职务等信息在公司内部论坛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
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也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也发表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对象中,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
公司需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72 人调整为 369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318.31 万
股调整为316.21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64.26万股调整为262.16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54.05 万股数量不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试行办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1、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本次调整后公司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进行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有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其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4、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以 2020 年 5 月 15 日作为授予日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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