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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赛克: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0

证券代码:002912            证券简称:中新赛克          公告编号:2018-025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①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4月9日下午14:00;

    ②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8年4月9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8日下午15:00 至2018年4月9日下

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1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靳海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2人,代表股份数为42,41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97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数为7,50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7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数42,31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45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数为10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9%。

    3、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魏伟律师、蔡其颖律师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马华锋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2,4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2,4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2,4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2,4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2,4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含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2,4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2,4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2,4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中新赛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克科技”)预计2018年度与江苏金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科技”)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双方关联关系为赛克科技持有金陵科技5%的股权,公司总经理凌东胜先生担任金陵科技董事。该议案关联股东凌东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南京创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众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创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南京众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计持有10,800,000股,在本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1,6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有资金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2,4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周立柱先生、刘勇先生、彭晓光先生分别进行了2017年度述

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周立柱)》、《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刘勇)》及《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彭晓光)》。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伟、蔡其颖

    3、结论性意见: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