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3-072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首次授予日:2023年9月1日
2、授予数量:2,475万股
3、授予价格:6.18元/股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125名激励对象授予2,475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普通股股票。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不超过3,072.5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2%;其中首次授予2,475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80.55%,约占公司股本总额2.59%;预留597.5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19.45%,约占公司股本总额0.63%。
4、首次授予价格:6.18元/股。
5、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25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业绩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6、本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条件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预留授予部分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 4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 30%
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 50%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登记完成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登记完成 5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
7、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业绩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2年为基数,2023 以2022年为基数,2024 以2022年为基数,2025
营业收入增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长率 低于 25%,且不低于同 低于 50%,且不低于同 低于 72.5%,且不低于
行业平均水平 行业平均水平 同行业平均水平
2023 年每股收益不低 2024 年每股收益不低 2025 年每股收益不低
每股收益 于 0.75 元/股,且不低 于 0.82 元/股,且不低 于 0.90 元/股,且不低
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023 年每股分红不低 2024 年每股分红不低 2025 年每股分红不低
每股分红、 于 0.30 元且不低于同 于 0.31 元且不低于同 于 0.32 元且不低于同
现金分红比 行业平均水平; 行业平均水平; 行业平均水平;
例 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40% 40% 40%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业绩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 以 2022 年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 以 2022 年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
长率 入增长率不低于 50%,且不低于同 入增长率不低于 72.5%,且不低于
行业平均水平 同行业平均水平
每股收益 2024 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82 元/ 2025 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90 元/
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每股分红、 2024 年每股分红不低于 0.31 元且 2025 年每股分红不低于 0.32 元且
现金分红比 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例 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40% 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40%
注:(1)每股收益=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公司总股本;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影响公司股本总数的事宜,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 2022 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2)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影响公司股本总数的事宜,计算每股分红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 2022 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3)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如因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业绩指标、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的,所有相应调整和修改需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8、激励对象层面的个人绩效考核
若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则其当期个人绩效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在满足其他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其当期个人绩效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当期全部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9、同行业企业
同行业企业选取证监会中“燃气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下的全部 29 家沪
深 A 股上市公司(不含佛燃能源及营业收入集中度 CR1 高于 30%的公司),名单
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000407.SZ 胜利股份 600681.SH 百川能源
000421.SZ 南京公用 600903.SH 贵州燃气
000593.SZ 德龙汇能 600917.SH 重庆燃气
000669.SZ ST 金鸿 600956.SH 新天绿能
001299.SZ 美能能源 601139.SH 深圳燃气
001331.SZ 胜通能源 603053.SH 成都燃气
002259.SZ ST 升达 603080.SH 新疆火炬
002267.SZ 陕天然气 603318.SH 水发燃气
002700.SZ ST 浩源 603393.SH 新天然气
300332.SZ 天壕环境 603689.SH 皖天然气
300435.SZ 中泰股份 603706.SH 东方环宇
600207.SH 安彩高科 605090.SH 九丰能源
600333.SH 长春燃气 605169.SH 洪通燃气
600617.SH 国新能源 605368.SH 蓝天燃气
600635.SH 大众公用
注:(1)同行业企业中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由于进行资产重组等对业绩指标产生明显影响的,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2)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企业若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超过同行业企业均值的 3 倍或者营业收入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超过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