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2-107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77人;
2、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945.88万份,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的1%;
3、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4、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5、本次行权事宜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12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收到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国资委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佛国资规划〔2020〕45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按有关规定实施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
3、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对《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
4、2020年11月1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202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23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姓名及职务,在公示期限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11月25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2020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0年12月1日公告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6、2020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1年6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6月2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7月1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姓名及职务。2021年7月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9、2022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批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79人调整为77人,公司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总量由2,420.8万份调整为2,364.7万份。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8.68元/股调整为8.23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9.09元/股调整为8.64元/股。同时,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等待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满两周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 40%。2019 年股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7 日,因此本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的等待期将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届满。等待期届满后在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
相关业绩条件的情况下,可根据下述安排分期行权: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可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满两周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40%
权期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满三周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30%
权期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满四周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30%
权期 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行权条件。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1)以 2018 年为基
数,公司 2020 年营业
业绩指标 第一批生效 收 入 增 长 率 为
以 2018 年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48.63%,高于 25%,且
营业收入增长率 于 25%,且不低于 A 股上市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企 不低于 A 股上市燃气
业平均值 生产和供应业企业平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 均值-9.61%;
后归属于上市公司 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不低于 0.64 元/股,且不低 (2)公司 2020 年扣除
普通股股东的每股 于 A 股上市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企业平均值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收益 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
每股分红、现金分 2020 年每股分红不低于 0.42 元且不低于 A 股上 东的每股收益为 0.81
红比例 市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企业平均值;现金分红比例 元/股,不低于 0.64
不低于 40% 元/股,且不低于 A 股
注:(1)对标企业中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由于进行资产重组等对业绩指标 上市燃气生产和供应产生明显影响的,对标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