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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燃能源: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1

佛燃能源: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0-113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1 月 20 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中 18 号公司 16 楼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尹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496,009,163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89.2103%。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
股份 494,949,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9.01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
表股份 1,060,06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907%。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 3 人,代表股份 1,609,16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89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殷红梅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496,009,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9,16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1.2 选举熊少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496,009,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9,16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1.3 选举李丽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496,009,0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9,09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6%。

    1.4 选举陈永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496,009,0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9,07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4%。

    1.5 选举何汉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496,009,0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9,095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8%。

    1.6 选举尹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496,009,3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9,39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142%。

    上述各项子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殷红梅女士、熊少强先生、李丽芳女士、陈永坚先生、何汉明先生、尹祥先生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周林彬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496,009,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9,16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3%。

    2.2 选举陈秋雄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496,009,1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9,15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

    2.3 选举廖仲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496,009,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9,16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上述各项子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周林彬先生、陈秋雄先生、廖仲敏先生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均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殷红梅女士、熊少强先生、李丽芳女士、陈永坚先生、何汉明先生、尹祥先生、周林彬先生、陈秋雄先生、廖仲敏先生组成,其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邱建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495,912,6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12,666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033%。

    3.2 选举梁文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496,009,0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9,06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8%。

    上述各项子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邱建杭先生、梁文华先生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经公司第六届一次工代会暨职代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沈丽圆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4.《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6,009,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9,1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96,009,1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9,1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 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叶坚鑫律师、苏粲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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