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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09 深市 集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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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泰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8

集泰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0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8,274,813 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后的 390,570,310 股为分配基数,拟派发的现金股利的总金额为 19,528,515.50 元(含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后,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489626 元(含税)。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
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489626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如下:以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0 元人民币(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之日起,至未来实施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若公司股本因股份回购、注销回购股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原因有所变动的,公司将保持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0 元人民币(含税)的利润分配比例不变,相应变动利润分配的总额。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保持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0 元人民币(含税)的利润分配比例不变,相应变动利润分配的总额。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为 8,274,813 股。公司按照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股
份数后的 390,570,31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0 元(含
税),现金分红总额 19,528,515.50 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为 8,274,813 股,本公司承诺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不再进行回购业务相关操作,确保回购专用账户持股不发生变动。

  6、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7、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8,274,813 股后的 390,570,31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 元人民币
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45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7 月 3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7
月 4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7 月 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7 月 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585            广州市安泰化学有限公司

    2          06*****452            广州市安泰化学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6 月 26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7
月 3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8,274,813 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98,845,123 股扣除回购专户中股份数后的 390,570,310 股为分配基数。公司本次分红总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分配比例,即:390,570,310 股×0.05 元/股=19,528,515.50 元;按公司总股本折算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489626 元(含税)。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489626 元/股。

  2、根据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相关条款:“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对回购股份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10.91】元/股(含)调整为【10.86】元/股
(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 2024 年 7 月 4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 10.91】-【0.0489626】=【10.86】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南翔一路 62 号 C 座

  咨询联系人:罗红姣

  咨询电话:020-85532539

  传真电话:020-85526634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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