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9 证券简称:集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6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需在公司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后方能生效,协议是否能够生效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订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所涉及的项目建设用地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竞得、最终成交面积、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若项目建设用地未能竞买成功,本协议将自行终止。
3、本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需要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和安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程序,是否能通过核准及通过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4、本协议中的项目投资与建设规模、建设进度、产值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估数,不构成对公司股东的承诺,亦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本项目对于建设期等的估计系以假设内外部经营环境等重要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为前提,若建设过程中,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项目建设进度及投资规模不达预期、收益不达预期或投资成本超出预期等风险,具体资金投入最终以项目建设实际投资开支为准。
5、本次投资项目为公司未来的中长期项目规划,具体将根据后续合作情况及市场情况分期分段实施,总体建设周期预计较长,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公司将充分考虑各方
建议,审慎研究决定,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次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本项目投资金额较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融资渠道、信贷政策等的变化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财务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7、本次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持续推进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公司业务的全国性布局,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市场渗透率,满足公司未来经营扩张所需的产能,充分利用安徽省的产业集群区位优势。公司
与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签署了《安庆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协议”、“本协议”),计划投资建设新材料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光伏胶、电子胶、涂料、密封胶等产品的生产车间、综合楼及配套设施。项目占地约 1000 亩(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项目分三期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200 万元/亩。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应参加董事 7 名,
实际参加董事 7 名,投票结果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与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并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下相关投资协议、合同等,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落实本协议项下全部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土地招拍挂、立项、审批登记等手续、设立项目公司、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投资规划实施等其他与该项目实施有关的事宜),在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协议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尚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二、合作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对方介绍
1、对方名称: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庆高新区管委会”)
2、法定代表人:唐厚明
3、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高新区皇冠路 8 号
4、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5、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协议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二)公司与安庆高新区管委会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安庆高新区管委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新材料产业基地项目。
2、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占地 1000 亩,建设光伏胶、电子胶、涂料、密封胶等产品的生产车间、综合楼及配套设施。
3、投资规模、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200 万元/亩,达产后亩均产值不低于 500 万元/亩。项目分阶段实施,按各阶段面积计算。
(三)规划要求
1、项目选址:安庆市高新区山口片区,四至边界:站南路以南、山口路以东,石门湖路以西、科思化学以北地块。
2、用地面积:1000 亩(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
3、土地使用性质:工业用地。
4、限制性规划要求:甲方确认该项目及建设符合甲方总体规划。具体项目
5、投资及建设进度
(1)项目一期,建设不低于 400 亩。预计 2024 年 5 月底前试生产。
(2)项目二期,建设不低于 300 亩。预计 2025 年 12 底前试生产。
(3)项目三期,建设剩余地块。预计 2028 年 12 月底前完成剩余地块开发
建设。
(四)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及节能要求
安全、环境影响、职业卫生、节能评价:本项目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节能领域的法律、规定等要求。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办理环保、安全、节能、职业卫生等行政审批手续。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取得审批,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技术先进性要求
乙方确保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限制类和淘汰类,符合行业技术进步的要求。并符合国家、安徽省、安庆市相关法律、规定。
(六)国有建设用地
1、甲方负责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及时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根据项目建设时序要求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并保证项目用地交付使用时达到三通一平(指城市道路、供水、供电、场地平整),项目投产时达到九通一平(指城市道路、供水、雨水、污水、供电、电话、网络、蒸汽、天然气、场地平整)的交付条件,提供的基础设施配套能够满足项目生产经营的要求。
2、乙方承诺以不低于 19.8 万元/亩的价格参与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甲方确保乙方在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并付清土地款后 40 天内交地。
3、乙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及时与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甲方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及时有效的行政服务,以便乙方能够按上述约定期限及时、合法、合规地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权证并按时开工建设。
(七)行政许可
1、乙方在项目建设以及今后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需要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包括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甲方全力予以配合,凡许可(确认、备案)机关为甲方及甲方所属职能部门的,在乙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为乙方办理。
2、许可(确认、备案)机关为甲方及其职能部门之外的安庆市其他机关以及上级机关的,甲方将积极进行协调,以帮助乙方及时依法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确认、备案)。
(八)政策支持
1、融资支持
甲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协调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向乙方提供融资服务,支持乙方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渠道进行融资。
2、人才支持
(1)甲方协调相关部门为乙方高端人才学龄子女在安庆市入学就读,提供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2)人才引进参照安庆市人才引进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3、用工保障
(1)甲方将充分利用自身在人员招聘方面的便利条件和优势资源,全力配合乙方招聘足额的员工,乙方应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甲方将协调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与乙方建立校企合作,实施订单、定向、定岗培训,推行“招聘、培训、就业”一体化模式,满足乙方对技能型人才的用工需求。
(九)约束机制及协调机制
1、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列明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进度、规划要求及相关经济指标,作为约束条件,实行双向约束,以确保实现项目建设及经营目标。
2、若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及时组织项目用地的公开出让或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项
目用地,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交付后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实现项目预期建设进度的,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停电停水、交通堵塞、拆迁后遗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未能实现项目预期建设进度、达产目标和相关经济指标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可以要求甲方相应顺延项目预期建设进度、达产目标和相关经济指标的履行期限,甲方无正当理由应予同意。
3、乙方为实施本协议约定项目,应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并以受让宗地为注册地,该公司须自主生产经营、销售,并依法属地纳税。
(十)协议主体
双方在此明确,本协议中甲乙双方均为概括性主体。本协议效力不仅及于甲乙双方本身,同时也当然及于经双方安排实际享有本协议项下相关权利或者承担本协议项下相关义务(职责)的各有关方,包括经甲方安排或指派代表甲方履行相关职责的甲方所属部门或下属单位及/或经乙方安排实际负责该项目建设/运营的乙方关联企业。
(十一)协议终止
若乙方通过招拍挂方式竞买项目建设用地未能成功,本协议即自行终止。协议因此而终止的,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除出现上述情形、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及不可抗力外,并另行签约终止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二)协议生效
本协议于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双方盖章后正式成立,并于乙方履行完毕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后方能生效。
四、对外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材料产业基地投资项目计划建设光伏胶、电子胶、涂料、密封胶等产品的生产车间、综合楼及配套设施,本项目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如项目顺利推进,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公司业务的全国性布局,扩大业务规模,提升
市场渗透率,满足公司未来经营扩张所需的产能,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该项目建设周期较长,投资较大,公司将根据战略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分期实施、分期投产。目前项目尚处于筹备阶段,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对外投资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从公司长期发展来看,将对公司营业规模和经营业绩的提升带来积极影响。
本次签订的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为履行本协议而对合作方形成依赖。
(二)存在的风险
1、本协议需在公司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后方能生效,协议是否能够生效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签订的《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所涉及的项目建设用地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竞得、最终成交面积、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若项目建设用地未能竞买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