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列示如下:
修改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十二条 (无)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四条 IC 卡、IC 卡智能系统、IC 卡读写机 IC 卡、IC 卡智能系统、IC 卡读写机
具、通讯产品的研究、开发及生产销 具、通讯产品的研究、开发及生产销
售,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计算机网 售,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计算机网
络系统工程及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 络系统工程及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
的设计、安装、维护及技术咨询,生 的设计、安装、维护及技术咨询,生
产及销售电子产品及配件;经国家密 产及销售电子产品及配件;经国家密
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的 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的
开发、生产(以上生产项目由分公司 开发、生产(以上生产项目由分公司
办证照经营);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 办证照经营);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
批并通过指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 批并通过指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
测的商用密码产品的销售;设备租 测的商用密码产品的销售;设备租
赁;计算机及软件服务;销售:普通 赁;计算机及软件服务;销售:普通
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家用电器, 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家用电器,
计算机及配件;固网代理收费服务; 计算机及配件;固网代理收费服务;
修改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票务服务。 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票务服务。
人才招聘、人才信息服务;人才测评; 人才招聘、人才信息服务;人才测评;
人事代理;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才 人事代理;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才
推荐;计算机研发、生产、销售;从 推荐;计算机研发、生产、销售;从
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物联网 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物联网
技术应用与开发;家庭及公共社区智 技术应用与开发;家庭及公共社区智
能化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能化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经营电信业务;档案处理及档案电子 经营电信业务;档案处理及档案电子
化服务,档案管理软件的开发,销售 化服务,档案管理软件的开发,销售
及服务。金融自助终端、政务自助终 及服务。金融自助终端、政务自助终
端、其他电子自助终端以及制卡设备 端、其他电子自助终端以及制卡设备
的研发、制造、销售、代理和服务; 的研发、制造、销售、代理和服务;
市场调查,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 市场调查,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
咨询(不含投资类咨询);人力资源 咨询(不含投资类咨询);人力资源
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 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
服务);职业中介活动。 服务);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
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 (删除此条)
事项作出决议:
(1) 新股种类及数额;
(2) 新股发行价格;
(3)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4)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
数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并且除下述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2)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修改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的活动: 合并;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2)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 (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
(3)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股权激励; 购其股份的;
(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 (5)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购其股份的; (6)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5)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益所必需。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1)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1)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 要约方式; (2)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3)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修改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有股权性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的证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诉讼。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责任。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15) 审议股权激 使下列职权:……(15) 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 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2)公司及公司 会审议通过。……(2)公司及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 为资产负债 提供的任何担保;(3) 公司在一年
率超过 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保;(4)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4) 为资产负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债率超过 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5) 按照担保金 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