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2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5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A区集团办公大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淦荣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1人,代表股份363,097,050股,
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090%。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71,215,767股,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9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人,代表股份91,881,283股,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13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人,代表股份49,790,215股,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04%。
(2)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63,096,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789,7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63,096,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789,7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冯国灿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截至公告披露日,冯国灿先生已取得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刘问律师、胡燕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