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3-083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
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阳集团”)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4 月 30 日,在公司官网上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0 年 4 月 30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10 日止,在公示
期间,公司监事会及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异议。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0 年 5 月 21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公司官网上对拟授予预留期权的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0 年10 月29日起至2020 年11月 7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异议。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授予预留期权的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11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7、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 年 7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2 年 7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2022 年 7 月 22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4、2023 年 7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2023 年 9 月 5 日,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15、2023 年 10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等待期即将届满
根据《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 年激励
计划”)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股票期权自预留授予日起满 36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
请行权所获总量的 40%。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8 日,第
三个等待期将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届满。
2、满足行权条件情况的说明
预留授 予权益第三个行权期条件 是否 满 足行权条件的 说明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一个会计年 度财务会 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 一个会计年 度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 被注册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足行权条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条件。
②最近1 2个月内被 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 2个月内因 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行权业绩条件: 公司 2022年未扣除股权激励成本前
预留授予权益第三个行权期业绩条件需满足:以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 东的净利润为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101.22万 元,相比 2019年, 2022100%。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为未扣除股权激励成 年净利润增长 率为438.33%, 公司层
本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面满足行权业绩条件。
(4)总部/下属公司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除一家下属公司未达 成第三个
激励对 象当年实际 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数量 与其所属
行权期绩效考核指标,不得行权外,
总部/下属公司当年的绩效相关,根据总部/下属公司
其他下属公司及总部 2022 年度绩效
当年绩效确定总部/下属公司可行权系数(M)。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