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1-033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阳集团”)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4 月 30 日,在公司官网上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0 年 4 月 30 日起至 2020 年 5 月 10 日止,在公示
期间,公司监事会及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异议。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in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
见》。
3、2020 年 5 月 21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公司官网上对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0 年 10 月 29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7 日止,在公
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异议。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预
留授予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in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7、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项说明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73,100,000 股扣减回购证券专
用账户 20,600 股后的股份数 473,079,4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股利人民币 2.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
已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实施完毕。
现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或“《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方法如下: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3.40 元/份调整为 13.20 元/份(P=
P0-V=13.40-0.20=13.20)。
公司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7.51 元/份调整为 17.31 元/份(P=
P0-V=17.51-0.20=17.31)。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6.65 元/股调整为 6.45 元/股(P=
P0-V=6.65-0.20=6.45)。
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注销、行权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事项,符合《激励计划》、《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符合《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于 2021 年6 月 11 日届满后,《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和行权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