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2-078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10 月 31 日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022 年 12 月 12 日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52.0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72%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43 元/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8 人
本次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
通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要求,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审批情况
1、2022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
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9 日,公司对《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
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披
露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次日披露了《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
权日/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31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总计 534.00
万份权益,其中向符合条件的 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82.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为 10.40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 7.4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10 月 31 日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数量:152.00 万股
4、授予价格:7.43 元/股
5、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8 人,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占本激励计划公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出全部权益数量的 告日股本总额比
股) 比例 例
李竞舟 董事、总经理 30.00 5.62% 0.14%
黄少华 副总经理 30.00 5.62% 0.14%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
杨勋文 20.00 3.75% 0.10%
监
杨忠 副总经理 20.00 3.75% 0.10%
钱银博 副总经理 20.00 3.75% 0.10%
杨先勇 董事 15.00 2.81% 0.07%
陈聪 副总经理 12.00 2.25% 0.06%
舒丹 董事会秘书 5.00 0.94% 0.02%
合计 152.00 28.46% 0.7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公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5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