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1-025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8 年 3 月 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800 万份,其
中首次授予 103 名激励对象 651 万份,预留 149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实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8 年 3 月 23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3、2018 年 4 月 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
案》及《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由于 1 名激励对象离职的原因,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 103 名调整为 102 名,首次授
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 651 万份调整为 648 万份,预留 149 万份不变,授予价格
为 34.54 元/股,授予日为 2018 年 4 月 4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就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司完成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向 102
名激励对象完成了共计 648 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
5、2018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实施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终止执行<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2018 年 7 月12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有关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事宜,相关股东投了弃权票,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继续有效执行。
6、2018 年 12 月 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拟注销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调整方法,因公司权益分配方案的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34.39元/股。鉴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中 27 人已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离职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未行权的合计 188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2018 年 12 月 13 日,经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上述 188 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7、2018 年 12 月 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取消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
案》,2018 年 12 月 25 日,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
取消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将预留股票期权 149
万份予以取消。
8、2019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已获授股票期权中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应部分(即 460 万份×30%=138 万份)予以注销。
9、2020 年 3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相关股票期权、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相关股票期权及调整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行权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注销已获授股票期权中第二个行权期的相应部分(即 460 万份×30%=138 万份)、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剩余部分(即 26.40 万份)及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由 157.60 万份调整为 236.40 万份(权益分配方案实施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数量)。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原因、依据和数量
根据《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行权条件如下:
(1)行权期及行权时间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可行权数量占获
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30%
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30%
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40%
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 2018 年至 2020 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7年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2018年较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一个行权期 2018年净利润与股权激励成本(管理费用)之和较2017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
低于10%。
以2017年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2019年较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二个行权期 2019年净利润与股权激励成本(管理费用)之和较2017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
低于25%。
以2017年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2020年较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行权期 2020年净利润与股权激励成本(管理费用)之和较2017年净利润的增长率不
低于40%。
注:以上“净利润”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2020 年度公司业绩情况及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情况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1)第
440A011985 号”2020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1,688,902,719.23 元,未达到营业收入较 2017 年增长不低于 40%的业绩考核目
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4,343,551.43 元,计入管理费用中的股权激
励成本为-6,349,234.86 元,与 2017 年度相比净利润出现下滑,未达到净利润
与股权激励成本之和较 2017 年的增长率不低于 40%的业绩考核目标。
鉴于2020年度公司业绩未达到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注销已获授股票期权中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即236.4万份,第一期股权
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全部数量),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将对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中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
理经营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尽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及《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
七、律师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董事会就办理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4 号》《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依据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4 号》及《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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